朔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共5项)
朔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共5项) | |||||||
(一)行政许可类(共2项)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2800-A-00100-140600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之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之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之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 |
属地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 | 2800-A-00200-140600 | 跨县(区)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6号令)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跨县市区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跨县市区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活动开展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三条 |
属地 |
(二)其他类(共3项)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2800-Z-00100-140600 | 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上报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 |
属地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800-Z-00200-140600 | 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查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上报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四条 |
属地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3 | 2800-Z-00300-140600 | 行政复议 | 【法律】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对民族宗教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对民族宗教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对民族宗教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行政行为机关落实行政局定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99号令)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
属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