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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210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发改委
公开日期: 2018-01-19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关于印发朔州市地方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8年01月19日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省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晋卫疾控〔2017〕15号)要求,市卫计委编制的《朔州市地方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地方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持续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十三五”全省地方病防治规划》及《“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地方病是由生物地球化学因素、生产生活方式等原因导致的,呈地方性发生的疾病。我市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分布,是病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地方病防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各县(区)、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投入,健全完善防治网络,大力落实综合防治措施,社会广泛参与,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处于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危害总体上得到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地区和病区防控措施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但是,导致我市地方病发生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难以根本改变。随着盐业体制改革的正式实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面临一定挑战,已达到消除目标的部分地区工作滑坡,科学补碘的工作仍需进一步细化落实。水源性高碘地区和病区需要根据《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19380-2016)标准重新划定,高碘病区改水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尚有部分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地区未进行改水、改水工程水氟(砷)含量仍然超标或不能有效使用。一些地方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持久性认识不足,人员流失、经费减少、工作弱化,影响了防治成果的持续巩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全市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成果,实施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坚持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工作策略,着力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管理制度和防治网络,推动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推进健康山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管并重。持续改善地方病地区生产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危害。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采取预防和应急干预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参与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建立健康生活方式。加强防治措施后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巩固防治成果。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根据各地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适宜、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细化防治目标和工作节点,加强考核评价,稳步、扎实推进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
    (三)工作目标
   依法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巩固防治成果,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各县(区)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砷)超标地区的改水工作,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饮用水氟(砷)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达到控制水平,饮水型砷中毒病区县饮水型砷中毒达到消除水平。
    3.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16)标准重新划定高碘地区和病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100%的县居民户无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水源性高碘病区落实改水降碘措施。
    三、防治策略与措施
    (一)完善防治网络
   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地方病防治网络。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开展专业人员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充实和更新市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科研等工作必需的彩超、X线数字摄影系统、实验室检测仪器等。2017年完成市级疾控机构甲状腺功能检测用彩超装备和6个县(区)疾控机构尿碘实验室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基层实验室检测能力。按规定保障专业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监测评估
   卫生计生部门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监测力度,确保监测评估指标的科学化和精准化。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适时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客观反映地方病病情及防控措施落实现状。定期开展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预测地方病病情流行趋势。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省级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促进其他地方病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的建设,实现地方病监测信息数字化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结合,促进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反馈监测信息,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卫生计生部门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监测力度,确保监测评估指标的科学化和精准化。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适时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客观反映地方病病情及防控措施落实现状。定期开展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预测地方病病情流行趋势。以国家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为经验,促进其它病种防治监测数据的网络直报系统的建设,确保地方病监测信息共享利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结合,促进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反馈监测信息,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三)实施综合防控
    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调查全市饮用水、食品含碘量状况,以县为单位定期开展人群碘营养监测,掌握病情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加强医疗和预防人员的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科学补碘知识宣传。盐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盐业经营单位组织供应碘含量适宜的碘盐。食盐质量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碘盐流通环节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碘盐财政补贴政策。
    防控地方性氟(砷)中毒。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病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查清现有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防控措施未有效落实地区仍未改水、改水工程水氟(砷)含量超标或不能有效使用的原因,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建立健全饮水型氟中毒长效防控管理机制;加强健康教育;有序开展地方性氟(砷)中毒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水利部门优先在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地区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降氟、降砷改水工程建设,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的指导。农业、林业等部门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区,优先安排农村新型能源建设项目。
    防控水源性高碘危害。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16)标准重新划定高碘地区和病区;组织开展病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盐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盐业经营单位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供应无碘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水源性高碘病区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健康宣传教育与防控措施的落实要齐头并进,确保全社会广泛参与重点地方病防控工作。卫生计生、教育、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结合各重点地方病防治特点,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确保防控成果的持续巩固。健康宣传教育要突出重点,强化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及防控瓶颈地区的精准宣传教育力度,促进防控措施落实的有效性和长效性。加强碘缺乏病历史重病区、育龄妇女及孕妇等重点人群、甲状腺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宣传教育,指导群众科学补碘。加强水源性高碘地区群众的健康宣传教育,争取群众对高碘地区和病区重新划定及防控措施落实的支持。加强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地区干部和群众的健康教育宣传,促进改水工程的有效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完善部门间的长效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地方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解防治工作目标任务。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统筹地方病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向地方病地区倾斜,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科技部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瓶颈问题设立科研项目,科技部门鼓励市内相关科研机构围绕地方病防治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方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财政部门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参保地方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做好防治监测工作的协调配合。残联做好符合评残标准的氟骨症的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落实防治资金。市级财政部门通过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对重点地方病防治加大支持力度,县级财政部门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专项或配套经费。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病防治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四)加强科学研究
   加强科研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针对地方病防治的热点、难点和重点,开展地方病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通过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对符合条件的地方病防治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充分发挥临床重点专科等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开展防治应用研究和技术推广。针对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部分地区仍未改水、改水工程水氟(砷)含量超标或不能有效使用的有关技术问题,组织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实施精准有效防控。鼓励开展地方病防治科研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监督考核
    各地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做好自查工作,迎接省卫生计生委中期、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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