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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347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发改委
公开日期: 2017-12-12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17年12月12日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检查情况;

(七)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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