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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108 公开责任部门: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1-16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1月16日 来源:

朔安办字〔20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发区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全面加强我市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现将《朔州市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朔州市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安办发〔2017〕107号)要求,现就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通过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等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闭环管理,减少和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从源头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企业法人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合法生产经营,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要力求通俗易懂。

2.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从业人员多少,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

3、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企业要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车间明显的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4.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专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要通过教育培训,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加强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励主动落实、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三、明确责任和工作任务

(一)企业层面

1.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明确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见附件)。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共同承担并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负具体责任,分管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负具体责任,其他负责人承担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3.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企业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负主要责任。企业党办、工会、共青团等综合部门负责人要支持和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

4.企业生产单元(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生产单元(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是本生产单元(车间、工段、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生产单元(车间、工段、班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标准及“一岗一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工作负直接责任。

5.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牢记本职岗位“一岗一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熟知本岗位危险致灾因素及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避险应急救援技能,对本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标准的落实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政府部门层面

1.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安委会要加强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指导,督促各行业监管部门指导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紧密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定实施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办法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努力实现“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使企业形成可操作、能落实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体系。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对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分三个阶段落实。

(一)宣传发动和责任制完善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企业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的重要抓手,各类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体员工强化责任意识,以责任落实保障安全生产。全省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3号)及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本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成后,要在适当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二)培训教育阶段(2018年3月至4月底)。在建立完善责任制的基础上,要加强责任制学习和培训,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确保在两个月内把全体人员普训一遍,使全体员工熟知相应部门、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今后,要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教育常态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熟知本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其他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半个月内,必须熟知本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分工(职能)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含各生产单元和一线从业人员),自任职(参加工作)之日起1周内,必须熟知本生产单元、本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8年5月至6月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通过督查抽查等方式,扎实推进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工作。

五、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践行十九大关于安全生产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把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起来、细起来、严起来。

(二)切实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企业要把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落实,要安排专门人员,根据工作职能、业务性质、作业要求、岗位操作规程等编制内容清晰、责任明确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合岗位、简明扼要、实用管用,并严格检查、考核等措施,持续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精神和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抓紧、抓实。同时,要严肃责任,对工作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贯彻乏力的,要加大问责力度。

(三)积极开展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宣传活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类企业要加大对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和报纸广播、电子显屏等媒介,以及召开各类会议之机,及时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动态信息,积极营造“安全由我负责、我为安全尽责”的浓厚氛围,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3.持续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费用,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9.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和监控,严格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11.定期对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12.制定并及时更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演练。

13.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示栏、告知卡,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14.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整改,并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

15.组织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7.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18.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9.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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