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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087 公开责任部门: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1-12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10·31”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主要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2017年10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政府在太原联合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措施。2017年12月22日,省政府贺天才副省长主持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全省煤矿警示教育和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下发了警示教育任务清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2017〕60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10.31”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主要任务清单》(晋安办发〔2017〕116号),现将省政府警示教育会确定的主要任务清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推动安全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提高较大及以上事故考核权重,以严格考核倒逼各项措施的落实,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办

(三)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重点对各县区遏制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安委办、市煤炭局

(四)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五)落实包矿监管职责,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逐一梳理各类煤矿的主要风险和突出问题,实施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六)重要时段采取特殊举措,在煤矿事故易发多发期,要落实各类煤矿驻矿盯守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七)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格复工复产程序、标准和签字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二、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八)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要落实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做到明责、知责、履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九)煤矿企业必须强化总工程师的技术权威,赋予和落实技术管理上的决策权,做到权责一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十)明确并督促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投资主体的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十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兼并重组煤矿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十二)国有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对兼并重组矿井不能有效管理的,要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出现 “争利益、不服管、不想管”等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十三)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管理层级,推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煤矿和总部之间,至多保留1级主体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十四)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坚持不懈地开展反“三违”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十五)强化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以考促培,并强化对特殊工种资质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三、推进煤矿重大灾害治理

(十六)煤矿企业要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十七)煤矿企业要强化防突措施落实,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并最大限度抽采被保护层瓦斯;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区域预抽措施,实现预抽达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十八)严格煤矿瓦斯等级管理,严格突出危险性鉴定。对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要立即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十九)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专门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作业要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手段,相互验证,相互补充,确保探查可靠。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二十)对资源整合矿井加快完善水文地质资料,查清各类地质资料和构造。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二十一)推动煤矿企业聘请第三方开展防治水探查、抽采达标评估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做好水害防治和瓦斯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二十二)煤矿企业要优化顶板支护设计,认真开展地质分析和矿压观测,并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合理选择支护方式和参数。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二十三)朔城区、平鲁区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要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制定专项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

责任单位:朔城区、平鲁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四、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二十四)煤矿企业要配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队伍,突出煤矿非正规循环作业等变化环节的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二十五)煤矿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突出现场操作,进一步提升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二十六)煤矿企业要确保安全投入,制定计划,尽快补还安全欠账,为瓦斯、水害治理工程和安全装备升级改造足额提供资金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二十七)煤矿企业要定期对照《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指南》自查自评,确保重点环节管理到位、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治理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二十八)煤矿企业要强化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配齐应急装备,加强应急演练,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明确赋予调度员、班组长等人员遇重大险情第一时间停产撤人的权利。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二十九)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做好二级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三十)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动企业之间互相借鉴学习。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五、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三十一)坚决打击和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违法托管和违法转包分包、以包代管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三十二)对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要逐项列出清单、落实责任、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三十三)紧盯灾害严重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去产能淘汰退出矿井,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督促整改到位,严防隐患反弹。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三十四)开展《煤矿安全规程》对标检查,重点检查《煤矿安全规程》新条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重大灾害和关键环节的对标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

(三十五)对煤矿企业定期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执法,对各类问题和隐患进行责任倒查,督促办矿主体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层层履职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煤监局、市煤炭局

(三十六)实行“黑名单”制度,前移安全管理关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煤矿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煤监局、市煤炭局

(三十七)强化对重点产煤县(区)的联系指导,定期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监察建议。

责任单位:朔州煤监局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三十八)严厉打击“五假五超”等非法违法行为,发现超能力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市国土局

(三十九)加强煤炭资源开采情况的监管,规范煤炭开采秩序,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四十)发现煤矿企业疑似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现象,要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向地方政府汇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四十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隐蔽采场”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七、加强去产能矿井安全监管

(四十二)对列入当年去产能计划的矿井,要按照矿井关闭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停止生产,注销相关证照并公告,并派专人严盯死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

(四十三)妥善解决“僵尸煤矿”问题,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井,要积极引导退出;加强对“僵尸企业”监管,严防借维修整改名义违法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八、加大安全生产问责和事故警示教育力度

(四十四)加大安全生产问责力度,不仅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重大隐患治理不力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煤监局、市煤炭局

(四十五)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对较大以上煤矿事故,调查结案后半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要组织评估事故暴露问题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朔州煤监局、市政府安委办、市煤炭局

(四十六)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凡发生过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市、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企业,都要设立事故警示日,要建立事故内部反思、教育和整改制度,时刻保持高度清醒、警钟长鸣、警示高悬。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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