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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3154 公开责任部门: 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17-12-29
公开类别: 孙翱翔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以案说法案例
2017年12月29日 来源: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18时05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建)同煤朔州热电建设项目1#机组空冷岛区域,在空冷岛挡风墙钢龙骨架上进行挂笼固定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3.3024万元。该起事故4月25日经记者举报后企业才上报,迟报11天。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三、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理结果

1.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给予2016年年收入30%和60%的罚款,合并按2016年年收入90%处以罚款。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山西泰肥公司,给予20万元的罚款;山西电建,给予30万元的罚款;同煤朔州热电项目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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